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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落实信访举报线索,多部门共同联动,成功查处涉嫌暗管偷排生活污水典型案

王彦博 北辰生态环境 2024-01-31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0日,北辰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信访举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偷排生活污水,后联合公安及水务部门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先由水务部门对该单位门口水沟抽干,并筛查排口,发现问题排口,再由执法支队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单位进行取样及调取笔录。经调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暗管偷排生活污水的违法行为。2021年6月29日,北辰区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于7月12日,将该案移送至公安北辰分局。





二、违法事实认定


“暗管偷排生活污水”的认定。2021年5月10日,我局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小食堂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埋在小食堂地下的暗管排入通往丰产河的河沟内,我局监测中心对该暗管排放的污水进行取样监测。经监测,排放的污水中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超过了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前述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的违法行为要件。

三、法律适用


本案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暗管偷排生活污水”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经案件审议会集体审议,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等相关规定,我局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执法亮点


(一)“暗管偷排生活污水”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取证扎实充分。针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暗管偷排生活污水”行为,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针对违法事实的调查,证据收集合法充分。执法人员现场对暗管走向、排放的污水来源进行详细的排查,通过对可疑的污水来源逐一进行放水,在暗管的排放口见到对应水流出的方式最终得以确认,形成证明力较强的证据链。用于证明“暗管偷排生活污水”的证据包括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其中,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针对当事人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对现场检查情况、调查取证情况等进行了详细说明。现场执法照片拍摄清晰,拍摄时间、地点、证明对象均有记录,并均有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的签名。


(二)充分利用四个配套办法。北辰区生态环境局针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暗管排放生活污水的违法行为综合施策,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备依法进行查封,中止违法行为自发生至被行政处罚的持续状态,遏制污染状态的蔓延与扩大。


(三)多部门共同联动查找证据。北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接到信访线索后,立即联合区水务部门共同进行联合执法,水务部门对该单位门口水沟抽干,并筛查排口,发现该问题排口,环境执法人员对企业在场人进行问询时在场人拒不配合。鉴于此情况,环境执法人员联系公安北辰分局,分局环食药大队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同时企业负责人来到现场,配合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并对证据及时进行了固定,防止因证据灭失造成违法事实认定困难。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及时受理。我局通过办理此案,真正在实践中做到应立尽立、应移尽移,不断强化行刑衔接效能,有力地打击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四)重视群众举报线索。北辰区生态环境局一直高度重视信访举报工作,狠抓信访线索摸排、信访案件问题化解和信访规范化建设,着力化解环境信访矛盾纠纷,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形成“全民参与”、“全力查处”的良性互动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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